公正严明执法如山为何我们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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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9年11月13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对广东中桥房地产公司与山东永和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出(2019)鲁13民终2432号民事判决书是终审,并在当月28日在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

在未重新开庭的情况下,2020年3月20日,中桥公司却收到了临沂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另一份与网上已发布判决书相同案号,即(2019)鲁13民终2432号的判决书,也是终审!

两次都明确标明是终审!既然网上判决书已是终审判决书,怎么又能再收到一份终审判决书,判决书上的终审到底有几个意思?

中桥公司对法院审判的公平公正产生严重质疑后,依法提起抗诉,山东省检察院以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为由,不支持抗诉。第一份判决书已是终审,请问检察院支不支持改判?

如果支持第二份判决书意见,检察院是不是与“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为由,不支持抗诉”相矛盾呢?

如果不支持第二份判书决意见,又问是不是按照第一份判决书执行呢?

作为外地来临沂市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桥公司受到不公正待遇,产生重大质疑,向最高院申诉,请求复查此案,以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在临沂中院第一份判决书采信了恒正公司(咨询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恒正公司是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法院站在法律角度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中桥公司与永和公司并无异议。而且在郯城法院采用恒正公司鉴定第一次判决书下达时,永和公司也没有一起上诉,认可判决结果。

(第一份判决)

仅在发回重审期间,永和公司改口说不同意恒正公司的司法鉴定书。临沂中院于是另采信同泰公司(咨询机构)中桥公司与政 府的投资审计结算值(跟永和公司施工结算无关),同泰公司在本案作出《郯城县旅游接待中心中间结算部分项目与材料费说明》,违反行业规范出具了土建3400多万涉案工程价款说明,法院却把这违法证据移花接木作为判决依据,又强取豪夺把郯城法院第一份判决书载明的中桥公司供材及施工的工程款增判给永和公司,涉案工程价款由1800多万增至2500多万,足足增加600多万元。

如果说,永和公司对恒正公司出具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法院直接改判能够成立,那么,中桥公司对同泰公司出具《郯城县旅游接待中心中间结算部分项目与材料费说明》,法院是不是也可以直接改判?

如果说第二份判决书是终审不支持抗诉,那第一份判决书也是终审,是不是也不支持私下改动呢?

两份判决书事实依据自相矛盾,换一换咨询机构,事实上两家的核算差价只有1.7万多元,但法院强行把中桥公司工程款增判給永和公司,是不是中桥公司不服上诉,法院是不是认为你敢上诉、你敢不服,就让你多支付600多万工程款,公正都在永和公司那里,不开庭就直接改判送达判决书,自说自话是终审,严明在法院,中桥公司已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第一次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已有两家法院看到网上生效判决书,作出协助执行裁定书,几个月后法院又下达二次判决书,真的变成假的,假的又变成真的,终审之后再来一次终审。山东检察院以二审为终审为由,不支持抗诉,不知道指的是哪一次终审判决书?所谓的“执法如山”不过是个笑话。

不开庭,更改判决书,直接送达判决的行为,显然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法律的准绳在哪里?公众怎么看不到?判决书披上法律的外衣,践踏法律。但中桥公司始终相信这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在走过全部的法律程序后,会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法律始终在捍卫公平与正义,其尊严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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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严明执法如山为何我们这么难

据悉,2019年11月13日,临沂市中级法院对广东中桥房地产公司与山东永和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出(2019)鲁13民终2432号民事判决书是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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